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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博山区**镇**村**街**号,捕前住址为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号,无业。2011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或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韦晓红购买的防晒乳一支、木瓜膏一支、木瓜膏一瓶等物品。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367元。

2、2019年5月23日或2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马晓程购买的一件针织衫。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针织衫价值49元。

3、2019年7月31日或8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马晓程购买的一对车载香水挂件。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车载香水挂件价值27元。

4、2019年8月29日或3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刘培培购买的三包妞仔酷牌纸尿裤及三包湿巾、两片纸尿裤。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三包妞仔酷牌纸尿裤价值共计170.52元。

5、2019年9月25日或26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孙晓萌购买的娇韵诗护肤品一套。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娇韵诗护肤品一套价值2655元。

6、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范菲购买的一条裤子。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裤子价值117元。

7、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两份快递,分别为蒋慕僧购买的四个小夜灯、张凌云购买的毛毯。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四个小夜灯价值共计9.5元,毛毯价值15.6元。
8、2019年10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博山区**街道上官庭院浩然超市门口盗窃一份快递,快递系周晓彤购买的雅诗兰黛牌水粉底液一瓶。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雅诗兰黛牌水粉底液价值19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八次,涉案价值共计360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晓红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二百零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5.证人名单一份。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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