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鉴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用铰钳将**乡**行政村**大队部的铝合金防盗窗破坏,钻进大队部内,窃取屋内的SKOFM收扩机一台、海信牌电视机一台、长城牌电脑主机一台、扬天电脑主机二台、长城牌电脑显示屏一台、HP牌打印机一台、麦雅牌音响一台、启天M2100-N000内存条三个、真美牌高音喇叭二台、鼠标一个、电脑键盘一个。经物价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49元。
2.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翻墙进入**乡**教堂里面,窃取教堂内的两个音响和一台扩放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
3.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翻墙进入**乡**小学,利用铰钳将学校微机室的防盗窗破坏,钻进微机室内,窃取微机室内启天M2100-N000电脑内存条三十八个、启天M2100-N000电脑硬盘四十四个、启天M2100-N000电脑电源十五个、启天M2100-N000电脑主板九个、惠普牌投影仪一台。经物价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94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到**乡**村**公司基站,窃取基站内海尔空调柜机主板一个、海尔空调外机主板一个。经物价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83元。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苗某某家,窃取苗某某家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经物价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五次盗窃他人财物,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3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盗窃现场的指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敬
2020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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