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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上海市人,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租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路**院内,破窗进入陈某某经营的“**”超市库房内,盗走白利群香烟4条、红南京香烟2条、软盒玉溪香烟2条、黄皖香烟6条、硬盒金皖香烟3条、软盒小苏烟6条、硬盒红黄山香烟2条。经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480元。

2020年2月27日16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巷**号黄某某租住房内将其抓获。2020年3月1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将被盗25条香烟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租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联系电话1885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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