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铺**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宏娟和被害人汤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吴郑19号住户,未窃得财物。
2.2020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江苏省仪征市新农西街,采取翻墙入院、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65-6号韩某某家,窃得茅台迎宾酒4瓶。
3.2020年4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关塘社区葛庄小区,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汤某某家,未窃得财物,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某随身携带的作案用撬棍、扳手、帽子、手套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中,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国祥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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