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休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至2019年冬季,因松材线虫防治需要,**镇人民政府将**村片区枯死松木除治任务对外承包,约定对清理的枯死松疫木就近集中焚毁。清理过程中,部分未及时焚烧松疫木材被锯成1-2米长的松木段临时堆放于**村公路沿线。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使用本人的红色宗申牌三轮电瓶车装运上述松疫木段至本人经营的“**茶厂”,劈块后堆放在茶厂车间内,备做茶厂炒茶时所用柴火。2020年2月14日,**镇人民政府会同镇林业站对“**茶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大量盗窃后未使用的松疫木段,经称量共计24000斤,已全部进行焚烧清理。参照0.18元/斤的松疫木(视柴火)市场平均价进行认定,涉案松疫木总价值为4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镇**村枯死木除治合同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休宁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黎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