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行至临泉县**镇**桥旁一处破烂厂,将被害人单某某收购的五个废旧轮胎盗走并卖掉。
2.2020年6月上旬,黄某甲行至**镇**桥旁一处破烂厂,将被害人董某某收购的一辆废旧两轮摩托车盗走并卖掉。
3.2020年6月的一天,黄某甲行至**镇**庄“**汽修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两轮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并卖掉。
4.2020年7月上旬,黄某甲行至**镇**桥西侧三岔路口北一空地处,将被害人王某乙收购的两辆废旧摩托车盗走并卖掉。
5.2020年7月23日,黄某甲行至**镇**桥旁一处破烂厂,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印有“**”字样的白色废旧四轮电动车盗走,准备卖掉时被他人发觉并报警。后该辆四轮电动车发还给单某某。
6.2020年7月下旬,黄某甲行至**镇中学西被害人李某某租赁的店铺处,将店内“海尔”空调、“TCL”电视机、大铁门、电瓶、风扇、氩气罐、防盗窗等物品盗走并卖掉。
7.2020年8月的一天,黄某甲行至**镇南头***新建房处,将被害人孙某乙搅拌机内的绿色电机盗走并卖掉。
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泉县公安局查获的被盗四轮电动车等物品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甲、黄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利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
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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