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泰山路高塘公家车站北面站台,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 575元)。
2.2020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西路和钱塘江路路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黑色博伟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58元)。
3.2020年8月20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泰山路高塘公家车站北面站台,窃得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路边的红色绿茵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88元)。
4.2020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泰山路高塘公家车站北面站台,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奥神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32元)。
5.2020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甬江路18号申州公司门口,窃得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帝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76元)。
6.2020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北仑区新碶街道南海路26号申州制衣四部门口,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美顺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祺睿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