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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2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

被害人何某某,男,34岁。

被害人李某甲,女,32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用银行卡卡片等工具开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小区****单元****号家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挡获。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何某某、李某甲位于**小区****单元**楼家中,将大卧室门后一梳妆箱内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镀金项链、一枚铂金钻石戒指、一枚带有蝴蝶花样的银戒指,一个古驰时装手表盗走,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钻戒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钻石挂坠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散页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镀金项链、一枚铂金钻石戒指、一枚带有蝴蝶花样的银戒指,一个古驰时装手表已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螺丝刀贰把、银行卡壹张及被告人的华为MED-AL00手机一部扣押在案。

5.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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