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7********,汉族,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号,现住**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是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和大5组6号的大安区黄某某羊肉馆的经营者。2011年5月的一天中午,在羊肉馆内吃饭的一名陌生男子提出在天然气表上动手脚可以使得燃气表上的数字走的更慢,从而达到盗窃天然气的目的。黄某某同意后,当日下午该男子将燃气表人为内部腔体穿孔,黄某某在旁望风,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无法正常计量。2019年9月23日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巡查人员发现后,当场将表具封存。经大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商用天然气37299.3m³,盗用时间为:2011年5月份-2019年9月份期间,总价格为111897.9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气量损失176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等;
2、证人证言:张贤清的证言、张臻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盗窃天然气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天然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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