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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栋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某(在逃)来到本市锦江区国香街卓锦城三期小区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有一辆车门未锁的长安牌面包车,张某某遂上前与站在后备箱处的车主被害人杜某某攀谈以分散其注意力,被告人黄某某趁机拉开驾驶室车门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3550元的腰包盗走,后两人逃离案发现场并将赃款私分耗用。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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