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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顺庆区师大路“上选优享生活超市”从事安全巡逻工作,趁四周无人之机,在超市服务台上锁的烟柜处,采取用手将烟柜玻璃门扳开的方式,将锁在烟柜内的2包软中华香烟盗走。 

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又先后在2019年9月8日、9日、10日、12日、13日先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将锁在烟柜内的软中华香烟、软云烟等10余包香烟盗走。上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787元,均已被告人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3902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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