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高县**镇**村**号。2012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到六个月;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号**副食品商行仓库,窃得存放于此处的雪碧、果粒橙、可乐等饮料,并将盗窃所得的饮料运至嘉善县**街道**小区、嘉善县**街道**小区等地的副食品超市进行销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500ml规格的雪碧5箱(每箱24瓶),共计价值270元。
2、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500ml规格的雪碧12箱(每箱24瓶),共计价值648元。
3、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500ml规格的雪碧10箱(每箱24瓶),共计价值540元。
4、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420ml规格的果粒橙32箱(每箱12瓶),共计价值992元。
5、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500ml规格的雪碧8箱(每箱24瓶)、500ml规格的可口可乐4箱(每箱24瓶)、600ml规格的百事可乐4箱(每箱24瓶),共计价值856元。
6、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2.3L规格的雪碧15箱(每箱6瓶),共计价值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7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许雅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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