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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3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4日因漏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2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再次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凌晨,黄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607号门口及旁边东泰华庭西门,窃得王某某2辆电瓶车、薛某某1辆电瓶车内的电瓶共15个,后卖与他人。

2.2020年5月1日晚,黄某某在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民辉小区附近路边,窃得人力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用于作案。

3.2020年5月4日凌晨,黄某某在椒江区市府大道市政府前公交站牌处,窃得陈某某1辆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后卖与他人。

4.2020年5月12日凌晨,黄某某在椒江区云西路椒江区人民法院前公交站牌处,窃得潘某某1辆电瓶车内的6个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5日,黄某某在椒江区景元路被抓获归案,后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黄某某在椒江区体育场路与富民路路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公告照片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薛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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