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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路**民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村**组**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8月24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见南昌市红谷滩区**区**栋**单元**室(“**”烧烤宿舍)门未关,遂进入窃取被害人陶永海iPhone11手机一部和一个挎包。被告人下楼后,翻看偷来的挎包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将挎包及包中物品抛弃在小区垃圾桶内,窃取的手机被其在手机维修店解锁后自用。经估价,被盗ip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4812元。

2020年8月23 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ipone11手机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陶永海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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