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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街**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撬锁进入郭某甲暂住地,将台式电脑一台窃走。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号,撬锁进入田某某的暂住地,将房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及一台电脑窃走。

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撬锁进入罗某某的暂住地,将房内一辆自行车窃走。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撬锁进入马某某的的暂住地,将房内一辆电动自行车窃走。

5、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撬锁进入郭某乙的暂住地,将一把吉他窃走。

6、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撬锁进入李某某的暂住地,将一张建设银行银行卡及人民币700元窃走。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其暂住地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查获。作案工具铁丝及赃物银行卡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银行卡等;2.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查询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田某某、罗某某、马某某、郭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待法院处理的物品:铁丝四根、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人民币36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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