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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20年11月24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在内江市经开区金科“集美天宸”工地工作期间,趁29栋3楼301号房间无人的机会,盗走内江祥澳置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室内的两套价值2692元的“凯迪仕”6113型密码指纹锁,并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301房间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挡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其盗窃的两套密码指纹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搜查、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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