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2016年实施盗窃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出狱后,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居楼下,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邓某某一台愉途牌电动车,后销赃。
经鉴定,邓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简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罪行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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