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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处,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昏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身旁的一部苹果牌XS手机,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前科证明等;2.证人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人员辨认、现场辨认、视频截图辨认等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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