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10月22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26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8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2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20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双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双柏县**镇**路**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双柏县**商店”内盗窃香烟,并将香烟放于随身携带一个军绿色纺织袋和一个白色塑料手提袋内,从**商店往***巷道内行至双柏县**镇**大道双柏县*****局路段被巡逻民警发现,当民警当场盘问时,黄某某将装有香烟的两个袋子丢弃后逃跑,后在双柏县*****局大院内被民警抓获,并在抓获现场花坛内搜查到黄某某藏匿的手机一部。经当场检查清点,黄某某盗窃的香烟包装完好,各种不同品牌香烟合计57条零11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370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芬
检察官助理:杨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1个、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