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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乡**村委会**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使用铁丝捅开大门门锁后进入被害人白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白某甲家财物金、银首饰若干,以及牛干巴、猪排骨、各式饮料等。经鉴定,被盗碗、勺、手镯、钱币、银色坨块、链子共22件首饰市场价值为6653元。

2.2017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翻墙进入祝某某家中,在其家中卧室墙上的挎包内盗窃现金4000元(面值50元的80张)。

3.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翻墙进入白某乙家中实施盗窃。

(1)2019年3月18日至22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翻墙进入白某乙家中客厅内盗窃纸一提和牛奶一箱。

(2)2019年11月哈尼年后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再次翻墙进入白某乙家中客厅盗窃3包玉溪烟、3件纯牛奶、3件优酸乳、2件花生奶、木质珠串1串。

(3)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又翻墙到白某乙家盗窃2件纯牛奶。2件花生奶、1条玉溪烟、2条银色链子。

(4)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第四次翻墙到白某乙家实施盗窃,在作案时故意将白某乙二楼的监控损坏,并在其家中的卧室内盗窃现金50余元,偷喝3瓶鲜橙多。经鉴定,被盗两条银色链子的市场价值为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晓芬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照片移送作案工具:一顶假发,一只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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