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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枣庄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道**村**号,租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至11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镇作案六起,窃取车某某等人的电动自行车六辆,共计价值4400元。案发后已追回电动车四辆,均已发还。

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超市,窃取车某某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

2、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木业门口,窃取陈某某红色远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

3、2020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超市对面的院子内,窃取刘某某红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00元。车辆已变卖自肥,案发后车辆未追回。

4、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楼村**层出租屋院内走廊,窃取黄某某蓝色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

5、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医院门诊楼前,窃取董某某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

6、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银行**支行门口,窃取杜某某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车辆已变卖分肥,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相关书证;被害人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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