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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3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冒充中江县扶贫办政府工作人员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政府推广电商平台,对加入商家进行补助,需要查看被害人支付宝、微信资金流水账为由,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类等8人账户内现金370800元人民币转至其账户内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南华镇金银花北街**超市,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某,以疫情期间政府为商家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89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89000元。

2、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甲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魁山路**超市,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20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20000元。

3、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乙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副食店,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刘某甲,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72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72000元。

4、2020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望城路**水果店,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刘某甲,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128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12800元。

5、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华诚广场**超市,冒充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谭某某,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50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50000元。

6、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丰某某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东门口**炒饭店,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刘某甲,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47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赃款3000元。

7、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的商铺中,冒充县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黄某甲,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60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退还赃款23000元。

8、2020年5月24日20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瓦罐汤店,冒充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吴某甲,以疫情期间政府补助退款为幌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随后进行操作,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账户内现金20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时美

检察官助理:邓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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