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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7********,布依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罗某某(已过追诉时效,终止侦查)至本市**街道**村**村,进入被害人方某某户,窃得现金人民币120元及绿驹牌电动车1辆。

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鸿福商务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19日,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现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比对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3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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