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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人民广场站至龙阳路站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下车不备,窃得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华为牌ALP-AL00型手机一部,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涉案手机藏匿于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静安寺站站台自动售货机的下方。同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新村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录像提取笔录,以及视听资料案发时轨道交通二号线列车车厢、龙阳路站站台、静安寺站站台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扒窃被害人手机一部并藏匿至静安寺站站台以及其到案的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涉案华为牌ALP-AL00型手机的特征以及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书证上海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的情况。

4.书证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二份、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俞蕾

检察官助理郎振羽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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