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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造型理发师,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返回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宿舍,见同住被害人杨某某放置于床边桌上的手提包内有大量人民币现金,遂从中窃走现金人民币4800元,其中4200元分三次存入自己银行卡内,后挥霍殆尽。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接被害人杨某某电话主动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20年3月23日22时许发现其放置于宿舍桌上包内的若干现金被盗的事实。

2.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期间,通过ATM机分三次共存入人民币4200元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其返回本市**路**弄**号**室宿舍时,见室友杨某某放于床边桌上的包内装有大量人民币现金,遂从中窃走人民币4800元,其中4200元存入其银行卡、600元放于身边挥霍殆尽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检察官助理钟文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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