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街道**社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年开始吸食毒品并成瘾,为满足其日常吸食毒品开支,通过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获取钱财。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盗窃6起,涉案金额共9845元,分别是:
1.2020年4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北区长田街道皇马社区居委会**队甲忠南养殖场内盗走一条黄色本地公狗,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色本地公狗的价格为700元;
2.2020年4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北区长田街道皇马社区居委会**队黄某甲养鸡场内盗走一条黑色本地母狗,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本地母狗的价格为625元;
3.202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砖厂宿舍区盗走张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钦州0E308绿驹牌蓝色电动车,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541元;
4.2020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钦北区**农场小学门口对面的瓦房处盗走黄某乙的一辆车牌为钦州T9161绿景牌电动车,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919元;
5.2020年4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北区大垌镇皇马工业区四区附近山坡,向收废旧的石某某谎称毛某某闲置在山坡上的一辆鲁工926型铲车为已有,以废铁价格出售给石某某,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切割的废旧铲车部件的废旧回收价格为1856元;
6.2020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第十中学门前盗走李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钦州3E007民源牌黑色电动车,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204元。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诈骗2起,涉案金额共4023元,分别是:
1.2020年5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种畜场原广业砖厂附近一处鱼塘,以借车买东西为由,将黄业务的一辆车牌为钦州T5655金某某黑色电动车骗走,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2030元;
2.2020年5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钦北区大井矿务局附近砖厂一处鱼塘,以借车买东西为由,将刘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钦州B0297绿源牌白色电动车骗走,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格为1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雪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