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8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12时,被告人黄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东段**批发**楼**门市部打工期间,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现金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孟阳

2018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