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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于1997年3月1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去雷州市龙门镇医院看望妻子王某某,在途经雷州市南兴镇东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坡岭上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ZS152FM1-6L9D100148)没有上锁,而且车钥匙还插在车头上。黄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不远处的树林里,然后把林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赃车被盗时值款4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1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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