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56********,瑶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大道**小区**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04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阳山县**公司(又称**市场)内实施了7次盗窃行为,盗得猪肉、牛肉、排骨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4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2、2020年7月7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3、2020年7月8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4、2020年7月11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5、2020年7月16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6、2020年7月23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7、2020年7月26日,黄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市场内盗得一袋肉类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受害方阳山县**市场支付了人民币450元赔偿款,阳山县**市场于2020年8月4日向侦查机关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受害方阳山县**公司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琳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