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路**号,住邹某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一摩托车交流群内发布一同考摩托车驾驶证的消息,对方加上黄某某好友后,黄某某谎称可以不用考试拿出驾驶证,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对方要钱后将对方拉黑。黄某某以该方式先后骗取杨某某1450元钱,骗取周某某2130元钱,骗取李某某1340元钱,总计骗取4920元。
2019年12月11日,邹某市公安局民警在邹某市**镇**路某某汽车商城邹某某某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父亲黄某某交到公安机关5000元,12月30日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聊天信息、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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