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5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车至邵阳市大祥区**街下车,后步行至邵水西路,在邵阳市第二中学附近时见被害人尹某某口袋中有一台手机,便跟随尹某某并趁其不注意的时候将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出。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雷凯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