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绰号“黄某乙”的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女装摩托车,来到罗定市**镇**村委**村,然后爬墙潜入该村**号陈某某家中,撬烂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房间门进行盗窃,两人盗窃被害人家中现金2000多元人民币,得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志锋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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