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200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院内食堂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三只腊鸭和三只腊鱼盗走。
2.2020年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繁城村村委会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620元。
3.2020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巷**号的屋檐下将被害人李某某一笼共计10只鹦鹉盗走,价值合计550元。
4.2020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金海生活广场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门面将两个空调外机铝合金护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洪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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