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路**栋**楼。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22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艾*轩养生造型店看见其同事暨被害人陈某某将1部苹果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放在一号理发台,用蓝色毛巾盖住手机,后趁机偷走。
2月7日13时某某,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本市光明新区**路**栋**楼的住处将其抓获,同时缴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龙价认定【2018】2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飞
2018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深圳市光明新区**路**栋**楼住所地(联系电话:1868899****;保证人:饶某某,电话:1362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3.涉案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陈某某,作案毛巾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民新派出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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