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区江南街道南环路270号佳通轮胎店,利用周围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门口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柏丽雅牌电动车一部。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区常泰街道五星街55-32店贝食福粮油店,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姚某某放在店里价值人民币50元的迪香牌大米一包。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区常泰街道下店街21店粮油店,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店里价值人民币35元的福顺门牌调和油一桶.
4、2020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区常泰街道下部路51号电脑维修店,趁胡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里的组装电脑、显示器各一台,总价值人民币617元。
5、2020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区浮桥街道繁荣路280-1号鹏展汽车服务中心,趁店里员工睡熟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店门口价值人民币550元的柏丽牌电动车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23时许在本区**街道**路**号**厂**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的涉案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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