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6********,汉族,文盲,系聋哑人,农民,住**县**镇**家属院**号。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盗窃,于2015年2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县**大道西段**门口的一辆**牌二轮电动车车钥匙未拔,后趁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5元。案发后,该车辆已提取并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县**小区其所住单元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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