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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大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介绍黄某乙(未满16周岁)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饶某某(已判刑)购卖一支枪另加三发子弹。当天晚上19时左右,饶某某邀集廖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拿着一支自制散弹枪外加李某某提供的三发子弹在廖某某车上与黄某乙交易,随后到梅江区东郊芹洋加油站准备交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散弹枪和三发蓝色塑料外壳子弹。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三发蓝色塑料填充火药的子弹是制式12号猎枪弹。

2盗窃罪

1、2019年3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已判刑)来到梅江区江南梅水路**旁边天桥侧,采用扭断车颈锁、将车推至无人处接火骑走的方式,将受害人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轻骑牌鬼火摩托车(未入户、车架号:LDFTCAA0211095793、发动机号:D04001963)盗走。

梅州市梅江区价格中心对该辆白色轻骑牌鬼火摩托车不予价格认定。

2、2019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来到梅江区江北学子大道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大门侧,采用扭断车颈锁、将车推至无人处接火骑走的方式,将受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重骑牌鬼火摩托车(未入户、型号:ZQ100T-2A、车架号: LSNTBF2A3J0002162、发动机号:1805202162)盗走。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中心鉴定,该辆红色重骑牌鬼火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玖元伍角贰分(¥2969. 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天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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