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湖南省株洲县**镇**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路“***生活馆”,用起子、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货柜子玻璃撬开或砸烂,共实施盗窃六次,共盗走情趣用品充气娃娃十个,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781元。
1、2019年4月4日凌晨02时38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起子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一个货柜子玻璃撬开,后盗走一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288元。
2、2019年4月17日凌晨02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柜子玻璃砸开,后盗走两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276元。
3、2019年5月21日凌晨03时00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柜子玻璃砸开,后盗走一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198元。
4、2019年5月22日凌晨02时31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柜子玻璃砸开,后盗走一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118元。
5、2019年5月27日凌晨02时00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柜子玻璃砸开,后盗走三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450元。
6、2019年5月28日凌晨02时46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窜至渌口区**镇**路“***生活馆”内,用砖头将摆放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上的柜子玻璃砸开,后盗走两个情趣用品充气娃娃,被盗价值约416元。
被害人戴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达成了调解,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戴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黄某某所偷充气娃娃的照片、被盗现场的照片、黄某某的身份证明、黄某某进行盗窃的监控截图、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物品清单、被害人戴某某出具的谅解书;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关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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