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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路城轨明珠站巴士站,趁多人上31号公交车时,将被害人邓某某裤袋里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48.5元),下车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5.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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