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大道**园**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酒店附近,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关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抢走其手提袋及手机。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以前偷看到的、被害人关某某的手机开机及微信支付密码,分别于当日9时许、20时许及次日2时许,分三次将被害人关某某微信关联的银行账户内的2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42000元转账到其微信账户中。2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关某某的手提袋及手机(除其丢弃两张银行卡外)放回至被害人关某某工作单位的保安处。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关某某45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民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数据U盘1个;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均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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