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系情人关系,黄某某知道钟某某的“京东金融”和“支付宝”登录帐号及密码。黄某某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钟某某的“京东金融”帐号内的“金条”中和钟某某的“支付宝”帐号内的“借呗”中借出共计860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个人花销。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黄某某利用其手机登录钟某某的“京东金融”帐号1662046****(该帐号绑定了钟某某卡号为62149212********的光大银行卡),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该“京东金融”帐号内的“金条”中借出3000元。钱款到帐后,黄某某利用由其使用并事先已绑定钟某某上述光大银行卡的QQ帐号232710****分三次共计300元以QQ红包的形式转至黄某某的另一QQ帐号90472****。后黄某某分二次将剩余2700元提现至QQ帐号232710****内供其日常花销。
2、2020年1月21日和22日,黄某某利用其手机登录钟某某的“支付宝”帐号1662046****(该帐号绑定了钟某某卡号为62149212********的光大银行卡),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该“支付宝”帐号内的“借呗”中借出共计5600元。钱款到帐后,黄某某利用由其使用并事先已绑定钟某某上述光大银行卡的微信帐号wxid_2rn02z********(昵称“印某某”)分三次将上述5600元转至黄某某另一微信帐号hy********(昵称“神奇某某”)内供其日常花销。
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已赔付钟某某28500元。钟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余斯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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