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和佛山市辖区内,多次使用手机模型调包被害人的手机实施盗窃,分别为:
2016年9月20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39号亲亲鱼疗店内,盗走被害人田某某Iphone 6 手机一台。
2019年4月2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一横12-1号紫嵘轩养生堂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OPPO R17 手机一台。
2019年5月2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顺和三巷20号一楼按摩内,盗走被害人朱某甲价值人民币4328元的Iphone X 手机一台。
2019年10月8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聚边村南22号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6427元的Iphone XS 一台。
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张槎一路富华北路十字路口将黄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机模型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骏贤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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