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Z430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浙江省余姚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前往巢湖市宝通禅寺盗窃功德箱内现金。
1.2019年12月4日10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遮挡监控探头后,使用自制工具将宝通禅寺功德箱内现金粘出并盗走。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宝通禅寺使用自制的工具将功德箱内现金粘出并盗走。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将监控探头挪开对准天花板后,使用自制的工具将宝通禅寺功德箱内现金粘出并盗走。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伙同他人前往巢湖市鼓山寺使用自制的工具盗窃鼓山寺古佛殿内功德箱中现金,此次盗窃没有偷到钱。
5.2020年8月27日12时,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遮挡监控探头后,使用自制工具将宝通禅寺功德箱内现金粘出并盗走。
6.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宝通禅寺盗窃功德箱内现金,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此次盗窃没有偷到钱。在离寺时,被告人黄某某被寺内僧人发现并拦下。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巢湖市宝通禅寺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第四、六节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小敏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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