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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村**组**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7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晚上在曹某大润发东侧人行道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盗窃一部玫瑰金色VIVOY68手机和一个灰色包,被盗手机价值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431元。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20时许在曹某大润发门前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盗窃两箱王老吉、一箱智慧养生六个核桃、一箱安慕希,以上被盗物品价值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48元。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下午在曹某大润发门口一辆电轿车内盗窃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该背包内有人民币1800元、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

4.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在曹某银座西门南一报亭后面盗窃一个电轿车充电器,被盗充电器价值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4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14时许在曹某大润发屈臣氏正对的大路路北一辆淡黄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内盗窃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包和一袋烧饼。该电脑包内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充电器、一个鼠标,被盗物品价值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4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指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笔录;4.鉴定意见: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菏曹价认定[2020]026号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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