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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花园小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闫某某,后二人发展为网友。2020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到合肥市蜀山欣塘家园3栋1703室闫某某的住处找闫某某玩,后二人均睡觉休息,黄某某趁闫某某熟睡之际,将其1600元现金及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黄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变卖。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合肥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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