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盗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盗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佣吊车将位于大石桥市**区**村的**有限公司内的铁筛网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铁筛网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李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所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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