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2009年1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6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本市包河区、蜀山区盗窃他人财物,其中:
(1)2019年8月2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公司宿舍16栋楼下,将一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乐行牌电动车(价值2260元)盗走并销赃获利400元;
(2)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公司宿舍9栋楼下,将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杰宝大王牌电动车(价值2267元)盗走并销赃获利550元;
(3)2019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18栋楼下,将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激战牌电动车(价值1136元)盗走并藏匿于一小区内。
案发后,涉案被盗激战牌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查检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