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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组,在厦门市暂住********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厦门市**区**路**号,先撬扭被害人钟某某租住的**室、被害人江某某租住的**室的门锁,但未能撬开,后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室门锁,但未偷得财物,遂离开。2020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至厦门市**区**路**号,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室门锁后入室盗窃,被江某某发现。江某某告知房东林某某,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以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7月24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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