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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1*********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园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年2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年5月18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无牌摩托车载着一名在河口街道栈村工作的“工友”(未到案)到被害人冯某某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经营的**石材厂夹层二楼办公室,发现没有人后就用带备的螺丝刀将办公室的门撬开,用带备的螺丝刀、固定扳手将办公室的美的大一匹冷暖变频挂式空调[型号为KFR-26GB/BP3DN8Y-FA200(B2)]盗走。2019年10月11日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美的大一匹冷暖挂式空调进行价格认定,该美的大一匹冷暖变频挂式空调价格为2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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