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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钟山乡***村委会******。1998年7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到罗平县罗雄街道******,进到被害人****房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6.08元。

2、2020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到罗平县罗雄街道******,进到被害人**房内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X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49.08元。

3、2020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到罗平县罗雄街道******,进到被害人***房内将其放在卧室里的三件衣服和一条裤子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外材料四页,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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